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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要求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能拒绝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15 浏览量:0

2020年10月19日,孔某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在企划部。2021年4月28日,孔某因病住院治疗,按程序向公司申请病休。7月28日,孔某医疗期满后回公司上班,要求仍回原岗位工作。但公司的答复是:其原工作岗位已被人替代,公司安排其到产品推荐部工作。孔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现在的身体情况完全胜任工作,公司没有理由单方变更工作岗位。

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要求孔某3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将视为旷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孔某仍坚持在原岗位上工作。3天后,公司向孔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孔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同意孔某从事原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才可由单位另行安排。

本案中,孔某医疗期满后已明确告知公司自己身体已痊愈,有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回原岗位工作,但公司以其工作岗位已有人替代为由,在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情况下,单方调整孔某的工作岗位,这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公司单方以孔某不去新岗位属于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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